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小,319,2008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付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三百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六百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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