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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6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部分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部分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部分,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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