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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6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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