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簡,192,2008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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