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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同設施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三、四行關於「土地登記規則土地重劃章」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法第六章土地重劃章」。
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事狀」所載。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三、四行之記載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至原告其餘聲請更正(包含案由及判決理由)部分,經查並無顯然錯誤之情,自無予以更正之必要,原告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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