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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3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共同扶養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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