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簡,456,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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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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