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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617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一千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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