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補,173,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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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73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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