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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11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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