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補,599,2008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人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五百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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