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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