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小,112,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甲○○
被 告 余沛綸即余憶茹)
乙○○即余士峰)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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