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1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