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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 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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