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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丙○○應於繼承黃三元遺產之限度內與被告戊○○、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丙○○於繼承黃三元之遺產限度內,與被告戊○○、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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