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小,45,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祥煇原名陳正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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