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小,465,2009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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