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小,480,2009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4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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