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小,483,2009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FC-○六三七號自用小客貨車返還予原告丙○○、乙○○、甲○○。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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