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小,553,2009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