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