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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甲○○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九千六百零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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