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簡,461,2010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清忠
上 訴 人
被 告 洪健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夫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30,000元×1平方公尺=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