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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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