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簡,528,201010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28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第貳項一、㈠第一

、三、五、十行關於「江李如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李如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已故共有人江李如壁,本院前開判決誤載為「江李如璧」,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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