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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財、陳淑華、陳姳匡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七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七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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