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簡,68,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68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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