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補,665,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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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被 告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占用系爭3筆土地其面積合計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28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090。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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