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8,沙補,681,2009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681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8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4,65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15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