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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湛長霖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訴訟代理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邇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龍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主文第五項「得假執行。」
後,補充宣告「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條項之規定,於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有明定;
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被告有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而本院於100年3月9日為本件判決時,漏未就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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