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小,263,201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麗靜原名蔡麗君.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