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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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