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