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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孫嘉祥
被 告 陳瑞豐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一百年二月十七日所為判決內容有所疏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四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零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55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其餘均如原判決所載,茲援用之。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即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於原告勝訴範圍內,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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