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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盧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紫瀅
被 告 陳添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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