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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原 告 丁○○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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