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簡,21,2010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一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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