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簡,291,201010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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