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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9號
原 告 翁榮成即順裕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律師
被 告 鋐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鋐洲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彰化縣鹿港鎮○○○○路18號」,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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