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簡,352,2011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謝其燈
被 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火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訴訟代理 蘇若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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