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簡,371,201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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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徐珮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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