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補,124,201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12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7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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