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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7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蔡宛芬即施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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