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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孫金碷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2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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