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補,46,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國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興鞋材股份有限公司、廖明俊、黃明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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