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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張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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