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小,48,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4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郭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志銘戶籍地為「台南市○○區○○街59號之3」,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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