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簡,121,2011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虹
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均為「新竹市○○路○段17號2樓」,並有公司登己資料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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