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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鄭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華、林錦華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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